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源 > >正文

聚焦:营口银行3名行领导被判,套取1300万私设小金库,原大连分行长获刑11年

来源:    时间:2023-01-06 21:14:28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营口老边区法院判决书,营口银行3名行领导涉受贿、职务侵占获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11年不等。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师某某,1962年12月8日出生,原营口银行大连分行行长;被告人姜某某,1968年9月出生,原营口银行丹东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行长职务;被告人刘某某,1974年10月,原营口银行辽阳分行副行长。

经审理查明: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被告人师守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5年10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师某某在担任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沈阳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钱款共计52万元人民币和价值10万元人民币购物卡,合计人民币62万元。

1、2015年7、8月份,师某某接受辽宁供销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请托,承诺为其公司在沈阳分行贷款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刘义东所送兴隆购物卡100张价值人民币10万元。

2、2016年至2017年,师某某为沈阳世创路通道桥有限公司在沈阳分行贷款共计3000余万元,先后三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沈阳世创路通道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与其处好关系和感谢为其公司贷款所送人民币,每次5万元,共计15万元。

3、2016年至2018年,师某某为沈阳东北蓄电池有限公司在沈阳分行续贷业务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先后两次收受沈阳东北蓄电池有限公司总经理为表示感谢所送人民币,分别为2万元、5万元,共计7万元。

4、2016年7月,师某某接受沈阳市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请托,为其公司在沈阳分行办理了续贷业务,先后四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所送的人民币,每次5万元,共计20万元。

二、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5年末至2018年12月,师某某在任沈阳分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时任沈阳分行副行长、计财部总经理等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将沈阳分行未使用的综合费用从沈阳分行财务套取1312.56万元元,设立小金库。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师某某从小金库中先后多次取出共计22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6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前,三人多次套取款项以发放奖金为名予以私分,师某某共计分得195万元,姜某某共计分得130万,刘某某共计分得110万元,三人合计分得435万元。

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均于2022年7月27日被批准逮捕,案件审理前已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作为营口银行沈阳分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人民币229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共同侵占本单位财物人民币435万元,其中师某某分得人民币195万元,姜某某分得人民币130万元,刘某某分得人民币1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90万元。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

四、追缴被告人师某某、姜某某、刘某某违法所得726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X 关闭

推荐内容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15-2022 亚太办公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11   联系邮箱: 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