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指引》)进行了修订。笔者经对比认为本次实质修订内容不大,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指引》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 在《科创指引》第一条增加“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 (二)修订《科创指引》发明专利指标的表述 将《科创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将第二条第(5)项“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 项以上”修订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50项以上”。 同日,上交所也相应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修订包括3方面: 一是增加符合条件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豁免适用科创属性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根据《指引》修订,明确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参照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相关指标,为有意愿登陆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试点企业确立科创属性指标的适用规则。 二是修订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和情形的表述。根据《指引》修订,将科创属性发明专利指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表述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将发明专利例外情形“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的表述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使相关发明专利要求能够更准确地适用于无营业收入的企业。 三是细化完善附件中对发行人专项说明、保荐机构专项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科创属性审核实践经验,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判断的需要,按照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符合科技创新行业领域要求、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或情形等维度,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和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作出了细化和具体要求。 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新旧对比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新旧对比
附相关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6940776/content.shtml
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tar/review/c/c_20221230_5714723.shtml
上交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的通知 2022年12月30日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21230_5714740.shtml
上交所就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情况答记者问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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